住戶有精神疾病,近來時常發生影響社區住戶安寧事件,如在社區跳樓受傷或燒水忘記導致警消破門救災,請問是否有法律條例能使此住戶搬離社區或強制就醫,以保障社區的住戶居住品質及房屋價值?
本案為社區住戶因精神疾病,發生下列影響社區安寧與安全之行為: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故在處理本案時,應審慎考量該住戶之居住權保障。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本案涉及精神疾病住戶之處置,應可依此原則處理。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等社會救助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對該精神疾病住戶應考量採取適當之社會救助措施。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憲法保障之居住自由權利,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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