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克演藝合約限制兼職荷官爭議

我簽屬的撲克演藝事業合約 合約內提到撲克演藝事業定義: 指全球範圍內,於現在或將來一切關於撲克活動之線上、線下賽事,及與撲克相關之場所、活動或產品所發生之演藝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參賽、講評、主播、主持、直播、產品代言、活動代言、活動宣傳、出席、廣告、演唱、創作、配音、戲劇演出、成立粉絲會或其他支持者組織及參與其活動、建立個人網站、粉專或網頁、媒體採訪、記者會、週邊商品、其他任何形式之表演、發行音樂專輯、其他各種著作(包括但不限於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攝影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美術著作等及其他衍生著作等相關業務內容)、肖像姓名等權利】,不論其為商業性、非商業性、或公益性皆屬之,且不論為線下實體活動、以及線上於演藝媒體平台【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社群網站、直播平台、電影、廣播、廣告、晚會、舞台、演唱會、影音產品、網際網路、行動通訊、文字出版品及未來任何之最新科技承載平台】皆屬之。 在合法撲克協會兼職荷官,是否需要公司同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公司簽署撲克演藝事業合約,合約對「撲克演藝事業」有詳細定義。當事人欲在合法撲克協會兼職荷官,需確認是否需要取得公司同意。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保障工作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當事人從事荷官工作的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二、國家保障工作機會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顯示國家對人民工作權的保障立場。

三、合約範圍解析

  1. 合約定義雖廣泛,但主要限於「演藝工作」範疇
  2. 荷官工作應屬技術性服務工作,與演藝性質有別
  3. 合約未明確禁止非演藝性質之撲克相關工作

四、勞資關係考量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建議本於協調合作精神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主動告知方案
  • 可主動告知公司兼職意願
  • 說明工作性質與合約範圍區別
  • 確保不影響原合約履行
  1. 協商方案
  • 若公司有疑慮,可進行善意協商
  • 提出不影響本職工作之保證
  • 建立明確的工作時間區隔

肆、結論

考量憲法保障工作權之基本精神,以及合約定義主要著重於演藝工作之性質,當事人從事荷官工作應不需要公司同意。但建議採取主動告知方式,維持良好勞資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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