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一家牙醫診所當牙助,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1.並未簽署任何勞動契約,僅約定上班日期。 2.上班時也並未投保勞健保。 3.實際上班時間至晚上九點,不過請員工寫到晚上8:30。 4.做了五天,覺得不適,故提離職,其為給予任何報酬。(且五天上班日有兩天含228連假,其解釋為補在114/4/7、4/8) 請問以上情況該如何進行法律上救濟?
當事人到牙醫診所擔任牙醫助理,遭遇下列勞資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雖未簽署書面契約,但已有約定工作時間並實際提供勞務,應已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事業、機構、雇主為投保單位。雇主未履行投保義務,應涉違反上述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本案雇主要求不實登載工時,應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未給付已工作之工資,應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應休假。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雇主單方面安排補假,應不符合法令規定。
考量雇主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未投保、不實登載工時等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及申訴。
關於未獲給付之工資,建議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尋求救濟,如調解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請求給付。
建議未來求職時應先確認勞動契約內容,並要求雇主依法投保及正確記載工時,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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