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職業災害勞工疑似虛報病情或失能程度,雇主欲確認其真實狀況以避免不必要的賠償支出。
依《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若職災發生前,雇主應已盡到相關安全防護義務。
依《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規定,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若勞工工作地點非於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設施。
雇主可透過工作場所既有的安全監控設備進行調查。依據第8條規定,工作場所應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
透過相關設備記錄,可協助釐清職災發生經過及後續勞工行為表現。
完整蒐證作業
安排專業評估
預防措施強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職災認定爭議,建議雇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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