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對新進員工設置三個月試用期是否違法之問題。
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禁止或規範試用期制度,依據勞動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得在不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下,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之勞工仍具有正式員工身分,應受勞動基準法完整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終止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應符合法定事由,其中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最為常見。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勞工有重大違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關於公司設置三個月試用期之行為,應屬合法,但建議雙方應明確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並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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