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不適任之終止契約程序

有個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感覺不太符合公司需求,公司希望終止勞動契約,請問要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雇主欲於試用期間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需確認終止程序及相關法律要件是否符合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終止契約之法律依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法定事由。本案應可能依該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作為終止依據。

  2. 試用期間之勞工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雇主應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

    • 應有具體事證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 應踐行預告程序
    • 應給付資遣費

二、雇主應履行之法定義務

  1. 資遣通報義務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資遣費給付義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應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該項費用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3. 服務證明書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並保存員工工作表現不符合要求之具體事證
  2. 確實執行法定程序:
    • 進行預告程序
    • 辦理資遣通報
    • 準備資遣費
    • 製作服務證明書
  3. 與員工進行面談說明終止原因
  4. 完整保存相關文件及溝通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建議雇主應:

  1. 確認是否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終止事由
  2. 完整保存相關事證
  3. 確實踐行法定程序及給付
  4. 妥善處理終止程序,避免後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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