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組織工會後要求進行團體協商,並以罷工作為談判籌碼。資方對於如何因應團體協商要求及可能的罷工行動尋求法律意見。
資方面對工會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時,應依法進行協商,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若資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工會可能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條規定,此類爭議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處理。
若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條規定,相關調解、訴訟及保全程序等事件應由勞動專業法庭處理。
依勞動事件法第46條規定,勞工在裁決決定前,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及勞資爭議處理,建議資方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3-07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