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因不滿公司待遇而離職,並將公司公用設備帶離且拒絕歸還,涉及侵占公司財物之情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員工故意攜離公司設備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公司作為設備所有權人,應得請求前員工返還設備。
若設備遭受毀損,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公司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前員工之行為可能符合該款規定。
若協商無效,建議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考量前員工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違反勞動契約之情事,建議公司先透過和解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效果再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同時應加強內部管理制度,預防類似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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