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侵占公司財物處理方式

離職同事因認為遭受公司不公待遇,一氣之下離職,並且把公司公用設備帶走不歸還,公司可以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前員工因不滿公司待遇而離職,並將公司公用設備帶離且拒絕歸還,涉及侵占公司財物之情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員工故意攜離公司設備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2.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公司作為設備所有權人,應得請求前員工返還設備。

  3. 若設備遭受毀損,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公司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勞動法規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前員工之行為可能符合該款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和解協商階段

  1. 以存證信函通知前員工限期返還設備
  2.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及設備清單等證據
  3. 嘗試進行協調溝通

二、法律行動階段

若協商無效,建議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1. 依民法第767條提起返還物品之訴
  2.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6條請求損害賠償
  3.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執行

三、預防措施

  1. 建立完善的離職程序及設備清點制度
  2. 要求員工簽署設備借用切結書
  3. 定期進行財產盤點

肆、結論

考量前員工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違反勞動契約之情事,建議公司先透過和解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效果再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同時應加強內部管理制度,預防類似情況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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