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績效獎金爭議與職場霸凌案

請問該當事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當事人為某知名IC設計大廠前員工,入職一年多,在2020年3/20提出離職,最後一天做到4/10,以公司的內部信來看,按理說3月、6月、9月和12月,只要員工還在職就能拿到績效獎金,沒想到3/30分紅獎金發放,自己卻一毛也沒拿到,還要他閉嘴不然走著瞧。 當事人表示:「回信回出來說,這個是續職獎金,那因為你要提離職了,不給你很正常,找了我三次私下約談,如果你敢把事情鬧大,我就會在整個科技業界封殺你,然後另外我們這邊也會,跟你上法院做解決,如果你敢去竹科管理局申訴的話。」 對此該科技公司發出聲明,表示當事人,2019年度的績效成績,是他所屬部門中最後一位,沒有達到績效獎金的發放標準,而且公司在2020/4/14出席調解會議時,他沒出席甚至也聯繫不上,對於這樣的回覆當事人難以接受。 當事人表示:「公司可以把2019年,我所屬的整個部門的,整個成績調出來,最後一名到底是誰,絕對不會是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IC設計公司前員工,於2020年3/20提出離職,最後工作日為4/10
  2. 公司於3/30發放績效獎金時,未給付當事人獎金
  3. 公司主管威脅當事人若申訴將在業界封殺並提告
  4. 公司聲稱當事人2019年績效為部門最後一名,未達發放標準
  5. 當事人否認績效為最後,要求公司提出部門成績證明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給付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若績效獎金屬於工資範疇,且當事人符合公司內部規定之發放條件,應有請求權。

二、就業歧視問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公司主管威脅在業界封殺之行為,應涉及就業歧視,當事人可依法主張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內部獎金發放辦法
  • 留存主管威脅之通訊紀錄
  • 蒐集個人績效考核資料
  1. 法律救濟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依就業服務法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獎金

肆、結論

  1. 考量績效獎金給付爭議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給付規定,建議當事人先向公司請求提供績效考核相關資料。

  2. 關於主管威脅行為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建議當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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