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遭雇主長期言語辱罵,每日至少1次以上使用髒話等不當言語,累計達1700次之多,此行為已嚴重影響當事人工作權益及身心健康。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雇主的辱罵行為應構成故意侵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雇主長期辱罵行為應已構成對當事人名譽及人格權之侵害。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本案雇主不當行為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當事人具有申訴權利且受到保護。
考量雇主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情事,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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