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離職預告期請假爭議

請問公司可以規定,員工提離職後的預告期,不可以全部用請假請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欲限制勞工於預告期間內不得將謀職假全部請完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謀職假之法定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二、謀職假之法律性質

  1. 謀職假應屬勞工之法定權利,具有強制性規定之性質
  2. 法律明確規定每星期得請假時數上限,雇主不應以公司規定限縮此項權利
  3. 在法定額度內,勞工應有權自主決定請假時間之安排

三、雇主限制權限

  1. 雇主應僅能就請假程序為合理管理
  2. 雇主可能基於業務需求與勞工協調請假時間
  3. 但不應以公司規定完全禁止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充分使用謀職假

參、處理建議

一、對雇主建議

  1. 不應訂定限制勞工謀職假使用之規定
  2. 建議採取協調方式,與勞工商討謀職假使用時間
  3. 應依法給付謀職假期間之工資

二、對勞工建議

  1. 可依法行使謀職假權利
  2. 建議考量工作交接需求,合理安排請假時間
  3. 如遭不當限制,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肆、結論

關於雇主限制勞工謀職假使用之規定,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雇主不應以公司規定限制勞工行使謀職假之法定權利,而應採取協調方式,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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