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公司任職6年,欲提出離職,但不願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依據實務見解,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下列要件: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其條款如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該部分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如有下列情形,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現行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勞工必須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勞工有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拒絕接受不合理的競業禁止約定。
考量競業禁止條款可能涉及顯失公平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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