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拒簽競業禁止條款爭議

我在公司待6年,想辭職,但我不想簽競業禁止條款,請問該如何拒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公司任職6年,欲提出離職,但不願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貳、法律分析

一、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要件

依據實務見解,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下列要件:

  1. 企業須有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
  2. 勞工在原公司須有一定職務地位
  3. 競業禁止的範圍應合理(包含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
  4. 須有合理的補償措施
  5. 須考量對勞工生計之影響

二、契約自由與顯失公平之判斷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其條款如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該部分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如有下列情形,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1. 限制範圍過大
  2. 未提供合理補償
  3. 嚴重影響謀生能力

三、拒絕簽署之合法性

現行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勞工必須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勞工有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拒絕接受不合理的競業禁止約定。

參、處理建議

  1. 溝通階段
  • 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表達不願簽署之立場
  • 說明競業禁止將影響未來就業機會
  • 要求公司提出具體補償方案
  1. 如公司堅持要求簽署
  • 詳細審閱條款內容
  • 要求明確載明補償內容
  • 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1. 如遭受不當對待
  •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必要時得循司法途徑處理

肆、結論

考量競業禁止條款可能涉及顯失公平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1. 堅持拒絕簽署不合理之競業禁止條款
  2. 以書面方式進行溝通,保存相關證據
  3.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或主管機關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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