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延長工時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2項規定,延長工時應符合: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休息日工作依同條第2項規定:
考量雇主要求之工時安排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工時上限規定,且未依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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