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獎金制度佈達未提供書面文件

請問公司主管佈達獎金計算方式,只有螢幕上投影文字,也沒有給予紙本留存,也不可拍照,佈達後請人員簽名,這樣是否合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司主管以投影方式佈達獎金計算方式,未提供書面或電子檔案留存,且禁止拍照,僅要求員工簽名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定義與獎金性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獎金計算方式應比照工資相關規定辦理。

二、工資明細提供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三、工資清冊保存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四、違法疑慮分析

本案中雇主的作法應有下列違法疑慮:

  1. 未提供可供勞工保存之工資計算方式明細
  2. 僅以投影方式展示且禁止拍照,使勞工無法實際取得或保存相關資料
  3. 未符合法定之工資清冊保存要求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建議

  1. 應以書面向雇主要求提供獎金計算方式之書面或電子檔案明細
  2. 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協助

二、對雇主建議

  1. 應立即改善獎金計算方式之告知方式,提供書面或可保存之電子檔案
  2. 建立完整的工資清冊,包含獎金計算方式明細
  3. 確保相關資料依法保存五年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之違反,建議雇主應立即改善現行作法,以書面或可保存之電子方式提供獎金計算方式明細,並確實履行工資清冊保存義務,以符合法令規定並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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