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主管以投影方式佈達獎金計算方式,未提供書面或電子檔案留存,且禁止拍照,僅要求員工簽名之合法性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獎金計算方式應比照工資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本案中雇主的作法應有下列違法疑慮: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之違反,建議雇主應立即改善現行作法,以書面或可保存之電子方式提供獎金計算方式明細,並確實履行工資清冊保存義務,以符合法令規定並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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