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特休影響交接之規範制定

我是公司的人資,想請問說如果同仁離職,但利用所有的特休把預告期間都請假,導致只留下一天上班交接,想請問跟如何合法(僱用合約?工作規則?)要求大家預留至少五天完成交接作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員工於離職預告期間以特別休假方式請假,僅留最後一天進行工作交接
  • 公司欲透過制度規範,要求離職員工預留至少五天進行工作交接作業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交接之法律依據

  1. 依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第15條第4款規定,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且「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此規定應可類推適用於一般企業之交接制度。

  2. 基於勞工之忠實義務,應協助完成工作交接,以確保企業營運順利進行。

二、特別休假權利之限制

  1. 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應完全限制或剝奪。

  2. 然而,特休之行使應考量企業經營需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

參、處理建議

一、修訂工作規則

  1. 明定離職交接程序及應完成事項
  2. 訂定特休申請於離職預告期間之協商機制
  3. 明確規範最低交接天數要求
  4. 建立交接清單及驗收機制

二、修訂勞動契約

  1. 增訂離職交接相關條款
  2. 約定特休與交接期間之協調方式
  3. 明定交接未完成之處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工作交接涉及勞工忠實義務及企業營運需求,建議:

  1. 透過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明確規範離職交接程序
  2. 建立合理的特休協商機制
  3. 制定標準化的交接清單
  4. 提供適當的交接獎勵措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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