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人資,想請問說如果同仁離職,但利用所有的特休把預告期間都請假,導致只留下一天上班交接,想請問跟如何合法(僱用合約?工作規則?)要求大家預留至少五天完成交接作業?
依化粧品批發零售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第15條第4款規定,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且「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原在職之識別碼,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他人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此規定應可類推適用於一般企業之交接制度。
基於勞工之忠實義務,應協助完成工作交接,以確保企業營運順利進行。
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雇主不應完全限制或剝奪。
然而,特休之行使應考量企業經營需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
考量工作交接涉及勞工忠實義務及企業營運需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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