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特休假計算與離職結算爭議

在職期間:112.6.12 - 114.4.30 公司計算休假方式:曆年制。 請問離職時按照曆年制,公司應給予幾天的特休? 並,離職時,公司仍依照曆年制計算假勤是否合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勞工任職期間:112年6月12日至114年4月30日(共1年10個月)
  2. 公司採曆年制計算特別休假
  3. 爭點:
    • 離職時應給予之特休天數
    • 公司採曆年制計算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特別休假計算基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1. 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給予3日特別休假
  2. 工作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應給予7日特別休假

二、特休計算方式分析

  1. 113年度特休(112.6.12-112.12.31):
  • 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作滿6個月應給予3日特休
  1. 114年度特休(113.1.1-114.4.30):
  • 以到職日計算年資已滿1年,應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7日特休
  • 因年度未完整,應按比例計算:(7天 × 4個月) ÷ 12個月 = 2.33天

三、曆年制計算適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得於下列期間內行使:
  • 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 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1. 公司採用曆年制計算應符合以下條件:
  • 不得損害勞工依法應享有之特別休假權益
  • 應依實際工作期間按比例計算特休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雇主:
  • 應確實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休
  • 未休畢之特休應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
  1. 建議勞工:
  • 可依法主張特休權益
  • 未休畢特休得請求工資補償

肆、結論

  1. 關於特休天數計算,建議:
  • 113年度應給予3天特休
  • 114年度應按比例給予2.33天特休
  1. 考量曆年制計算方式可能影響勞工權益,建議雇主:
  • 確保特休給予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 離職結算時應按實際工作期間比例計算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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