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加班起算時間認定爭議

上班時間為9:00-18:00,公司"不成文規定"認定18:00-19:00是休息時間,要19:00後才能起算加班,這樣是否有違法疑慮?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9:00-18:00,公司以不成文規定方式,將18:00-19:00認定為休息時間,僅從19:00後才開始計算加班時數。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定義與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公司應依法給付勞工因工作所應得之報酬。

二、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本案中,公司以不成文規定方式認定18:00-19:00為休息時間,應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若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18:00)後持續工作,即應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並依法給付加班費。

三、工資給付明細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公司應明確記載工資計算方式,包含加班費用之計算。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勞工:
  • 保存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
  • 向公司人資部門反映此問題
  • 要求公司依法給付18:00後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1. 建議雇主:
  • 修正不合理之加班認定方式
  • 建立明確之加班申請及計算制度
  • 補發未依法給付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肆、結論

考量公司以不成文規定方式規避給付18:00-19:00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建議公司應立即改正此一作法,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並建立合法明確之加班制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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