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禁止辦公室戀情條款之合法性問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戀愛自由應屬人民基本權利之一環,雇主全面禁止辦公室戀情應有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虞。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全面禁止辦公室戀情可能造成對特定性別之差別待遇,應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虞。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條第2項規定,就業事項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全面禁止辦公室戀情可能構成對員工私人生活不當干預。
工作規則修正建議
管理措施建議
預防措施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建議雇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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