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曠職解僱與診斷書爭議

僱主三曠解僱我的,我可以主張我的診斷書函蓋僱主提出我的曠職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雇主以三次曠職為由解僱,當事人持有診斷書,欲以此對抗雇主的曠職認定。

貳、法律分析

一、曠職認定與請假程序

  1. 依《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未事先請假者,視為無故缺席。」此一原則可類推適用於一般勞動關係。

  2. 參照《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9條第4款規定:「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即應受懲處。此亦反映出請假程序的重要性。

二、診斷書之效力

  1.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提及「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之情形,顯示診斷書應配合正當請假程序使用。

  2. 單純持有診斷書,若未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應不足以推翻曠職認定。

三、代理與請假制度

參照《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此反映出請假需遵循正當程序。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確認:

    • 是否有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 診斷書的開立時間是否符合請假期間
    • 是否留有請假相關證明文件
  2. 如確實未完成請假程序:

    • 單純持有診斷書可能難以推翻曠職認定
    • 建議尋求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評估後續救濟途徑
  3. 未來預防措施:

    • 應確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妥善保存請假相關證明文件
    • 與雇主維持良好溝通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雖持有診斷書,但若未完成正當請假程序,可能難以對抗雇主的曠職認定。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是否有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如有違反,則應審慎評估後續救濟方式,並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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