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雇主以三次曠職為由解僱,當事人持有診斷書,欲以此對抗雇主的曠職認定。
依《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未事先請假者,視為無故缺席。」此一原則可類推適用於一般勞動關係。
參照《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9條第4款規定:「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即應受懲處。此亦反映出請假程序的重要性。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提及「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之情形,顯示診斷書應配合正當請假程序使用。
單純持有診斷書,若未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應不足以推翻曠職認定。
參照《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此反映出請假需遵循正當程序。
建議當事人確認:
如確實未完成請假程序:
未來預防措施:
考量本案當事人雖持有診斷書,但若未完成正當請假程序,可能難以對抗雇主的曠職認定。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是否有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如有違反,則應審慎評估後續救濟方式,並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