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於假日出勤,並強制以特別休假替代不出勤之情形,此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例假及休息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僅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始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本案雇主要求假日出勤,應不符合此等例外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強制要求以特休替代假日不出勤,應已違反特別休假由勞工自主排定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及特別休假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雇主若強制勞工於假日出勤,可能涉及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加給之規定。
考量本案雇主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建議受影響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雇主應重新檢視並調整人力配置,確保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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