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詢問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時,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是否僅以本薪為準,或需包含經常性給予之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經常性給與應排除下列項目: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實際薪資所得覈實申報,且不得低於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
關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申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包含本薪及經常性給與在內之月薪資總額申報,以確保勞工權益及避免違法風險。建議公司依照上述原則進行檢視及調整,必要時可諮詢勞工保險局確認細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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