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曠職三個月解僱爭議案

請問 員工說休息但事後並未補任何相關證明,以曠職長達快三個月,(我們病假要證明)當初我以他曠職解僱他,如今他認為是請假留職停薪,但現在卻也只有補一個月看三次醫生的證明(三張證明只能請三天嗎),請問這樣我還有需要給他病假半薪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嗎? 可以過三個月後再補嗎 這期間他是可以自由走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員工未經請假程序逕自離開工作崗位近三個月
  2. 期間未提供任何請假證明文件
  3. 雇主以曠職事由解僱該員工
  4. 員工事後僅補提供一個月內三次就醫證明
  5. 員工主張為留職停薪性質之請假

貳、法律分析

一、曠職認定

依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第8款規定,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者,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本案員工未經請假程序即離開工作崗位長達三個月,應認定為曠職。

二、請假程序合法性

  1.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9條第4款規定,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者應予申誡。本案員工未依正常程序請假,且未能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應認定為違反請假程序。

  2. 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本案員工未依此程序辦理,顯有違反。

三、事後補提供證明之效力

  1. 員工事後補提供之三次就醫證明,僅能證明就醫事實,無法涵蓋整個三個月期間。
  2.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始認定為喪失工作能力。本案員工仍可自由走動,應認定仍具工作能力。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病假半薪
  • 建議無須給付,因員工未依規定請假且事後補提供之證明文件不足。
  1. 關於資遣費
  • 建議無須給付,因屬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1. 關於非自願離職
  • 建議不予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因終止原因可歸責於勞工。
  1. 其他建議事項
  • 建議保存相關通訊紀錄、出勤紀錄等證據
  • 建議與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確認處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員工未經請假程序即離職近三個月,且事後僅補提供部分期間之就醫證明,建議可依曠職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病假半薪、資遣費,亦不須認定為非自願離職。惟建議仍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後續爭議處理之需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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