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員工說休息但事後並未補任何相關證明,以曠職長達快三個月,(我們病假要證明)當初我以他曠職解僱他,如今他認為是請假留職停薪,但現在卻也只有補一個月看三次醫生的證明(三張證明只能請三天嗎),請問這樣我還有需要給他病假半薪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嗎? 可以過三個月後再補嗎 這期間他是可以自由走動
依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第8款規定,僱用人員無正當理由曠工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累積達六日者,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本案員工未經請假程序即離開工作崗位長達三個月,應認定為曠職。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9條第4款規定,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者應予申誡。本案員工未依正常程序請假,且未能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應認定為違反請假程序。
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23條規定,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本案員工未依此程序辦理,顯有違反。
考量員工未經請假程序即離職近三個月,且事後僅補提供部分期間之就醫證明,建議可依曠職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病假半薪、資遣費,亦不須認定為非自願離職。惟建議仍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後續爭議處理之需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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