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縱容竊盜行為之業務過失責任

請問店裡的員工讓已離職員工進入店內偷泡飲料及開收銀機等行為,是否有業務上的過失或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現職員工允許已離職員工進入店內,並放任其未經授權使用店內設備泡飲料及開啟收銀機等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已離職員工部分:
  •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已離職員工未經授權開啟收銀機之行為,應構成竊盜罪。
  1. 現職員工部分:
  • 若明知已離職員工有竊取財物之意圖仍予以放任,可能構成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若未盡看管職責,應屬業務上之過失

二、民事責任

  1. 現職員工責任:
  • 違反勞動契約中之忠實義務
  • 未盡職守致雇主財產受損,應負賠償責任
  1. 雇主權利:
  • 得向現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 得依勞動契約規定進行懲處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措施:
  • 清查收銀機及店內財物損失情形
  • 保存相關監視影像等證據
  • 向警方報案處理
  1. 內部管理:
  • 加強門禁管制措施
  • 強化收銀機使用權限管理
  • 建立離職員工進出管理制度
  • 加強現職員工教育訓練

肆、結論

  1. 關於已離職員工擅自使用店內設備及開啟收銀機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建議提出刑事告訴。

  2. 考量現職員工放任行為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及共同正犯責任,建議:

  • 進行內部懲處
  • 要求負擔相關損失賠償
  • 加強教育訓練及管理制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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