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份切結書內所寫的該名員工自願投保工會保險,事後卻向公司要求勞退6%的錢是合理的嗎?公司是否可以拒絕支付?當初是他自己要投保工會,如今卻要公司幫他支付自己放棄的權利,這樣合理嗎?且切結書上有寫到:本人離職時相關薪資費用已全數領訖無誤,爾後不得再對公司為任何之他項請求及主張。 這樣對方還可以向公司要勞退6%的錢嗎?
本案涉及勞工原選擇投保工會保險並簽署切結書,事後要求公司給付勞退提撥6%之爭議。切結書內容包含: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提繳退休金,此為法定強制性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選擇投保工會保險而規避提撥義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8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若勞工在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仍可主張其權利。
考量勞退提撥6%為法定強制性規定,建議公司應依法履行提撥義務。切結書相關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不得作為拒絕給付之依據。建議公司儘速與員工協商給付方式,以免衍生更多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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