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切結書效力問題

切結書上有提到:本人亦不得再假意其他之情事向行政單位機關申訴,否則本人同意歸還全數資遣費及任職期間每月補貼之勞健保金額。 如若對方去申訴,這條規定是否成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簽署切結書,約定勞工不得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否則需歸還資遣費及勞健保補貼金額之效力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切結書條款效力分析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該切結書限制勞工申訴權利之約定,應屬無效。

  2. 資遣費請求權之法定性質

  •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資遣費為法定權利,不得以約定方式剝奪或附加不利條件。

二、勞工申訴權之保障

  1. 勞工依法享有向主管機關申訴之權利,此為法律保障之基本權利。

  2. 雇主不得以契約方式限制勞工行使法定權利,此類限制條款應屬無效。

參、處理建議

  1. 該切結書中要求返還資遣費及勞健保補貼之約定應屬無效,勞工可拒絕履行。

  2. 建議勞工:

  • 保留切結書等相關文件
  • 必要時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若遭受不當對待,可尋求法律扶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切結書內容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建議:

  1. 該限制申訴權利並要求返還資遣費之約定應屬無效
  2. 勞工仍得依法行使申訴權利
  3. 雇主不得要求返還已給付之資遣費及勞健保補貼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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