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的病假證明,如果為診所或醫院的看診紀錄,可以向公司請 幾天的病假呢? 如果醫生診斷證明說員工宜休養三個月,但這三個月的期間該名員工 於時常出現在公司內,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對方的病假申請呢? 而且還可以泡飲料及站立兩至三地小時,這樣該員工能請病假嗎?這 樣的病假是否不合理? 那沒有請病假的部分是否為曠職?
本案涉及員工請病假之合法性認定問題,主要爭點包括:
考量一般看診紀錄僅能證明當日就醫事實,建議以當日為限。
關於長期病假期間員工仍頻繁出現於公司之情形,建議雇主可要求員工提供補充說明或拒絕核准。
考量未經核准之請假可能構成曠職,建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溝通,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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