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的病假證明,如果為診所或醫院的看診紀錄,可以向公司請 幾天的病假呢? 如果醫生診斷證明說員工宜休養三個月,但這三個月的期間該名員工 於時常出現在公司內,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對方的病假申請呢? 而且還可以泡飲料及站立兩至三地小時,這樣該員工能請病假嗎?這 樣的病假是否不合理? 那沒有請病假的部分是否為曠職?
本案涉及員工請病假之合法性及雇主審核權限問題,主要爭點為: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般看診紀錄應僅能證明當日就醫事實。
本案員工雖有醫生開立三個月休養證明,但其行為表現(可站立長時間、泡飲料、頻繁出現於公司)與病假事由應有明顯不符。
雇主基於《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審核權,應可要求員工提供進一步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若員工請假未獲核准仍未出勤,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該缺勤期間應可能構成曠職。
針對看診紀錄:
針對三個月休養證明:
針對出勤管理:
考量員工行為與病假事由可能存在明顯不符之情形,建議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明文件。
關於未經核准之缺勤是否構成曠職,建議雇主應先完整蒐證並給予員工說明機會,再為適當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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