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公司經營不善遣散費爭議

3/10號發薪水時 老闆有預告 因公司經營不善不夠給付我們的薪水 所以要請我們去外面找工作打工 三個月 三個月後再看公司的營運狀況 再看要不要繼續營業 但我當下就告知了 如果找到工作 我就不會回來了 當天也有講好資遣費的問題 老闆是說三個月後給 但我認為遣散了 就應該盡快給 家人也一直在等我這筆錢 我之前有因身體狀況不佳常常請假 但都有請到假我才沒到班 沒有曠職過 2-3月出勤蠻正常的 除了三月份請了四天 上呼吸道感染 19號後用特休假加原定排休放假 他們反過來說 如果我要講勞基法 那我曠職要不要也講勞基法 重點是我沒有曠職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雇主於3/10發薪時預告因公司經營不善,要求員工對外尋找工作3個月
  2. 雇主表示資遣費將於3個月後給付
  3. 勞工因身體狀況請假,但皆依規定請假,無曠職情形
  4. 雇主以勞工曠職為由威脅,但實際上勞工無曠職紀錄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預告及給付期限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間: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2. 資遣費給付時點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雇主延後3個月給付之約定應屬無效。

二、請假權利

  1. 勞工依法請假且經核准,不構成曠職
  2. 雇主不得以合法請假為由,作為不利對待之理由
  3. 特別休假及病假之請假,均屬合法行使權利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書面方式:

    • 確認終止勞動契約之具體日期
    • 要求雇主提供資遣通知書
    • 請求雇主依法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
  2. 證據保全:

    • 保留請假相關證明文件
    • 留存出勤紀錄
    • 保存與雇主之通訊紀錄
  3. 尋求協助: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必要時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肆、結論

  1. 關於資遣費給付時點,建議依法要求雇主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給付,延後3個月給付之約定違反法令強制規定。

  2. 考量勞工均依規定請假,無曠職情事,建議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3. 建議儘速確認終止勞動契約之具體日期及條件,並以書面方式進行後續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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