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號發薪水時 老闆有預告 因公司經營不善不夠給付我們的薪水 所以要請我們去外面找工作打工 三個月 三個月後再看公司的營運狀況 再看要不要繼續營業 但我當下就告知了 如果找到工作 我就不會回來了 當天也有講好資遣費的問題 老闆是說三個月後給 但我認為遣散了 就應該盡快給 家人也一直在等我這筆錢 我之前有因身體狀況不佳常常請假 但都有請到假我才沒到班 沒有曠職過 2-3月出勤蠻正常的 除了三月份請了四天 上呼吸道感染 19號後用特休假加原定排休放假 他們反過來說 如果我要講勞基法 那我曠職要不要也講勞基法 重點是我沒有曠職過!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間:
資遣費給付時點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雇主延後3個月給付之約定應屬無效。
建議以書面方式:
證據保全:
尋求協助:
關於資遣費給付時點,建議依法要求雇主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給付,延後3個月給付之約定違反法令強制規定。
考量勞工均依規定請假,無曠職情事,建議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建議儘速確認終止勞動契約之具體日期及條件,並以書面方式進行後續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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