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利用手機打卡系統的定位誤差範圍,在未實際進入公司的情況下進行打卡,雇主擬以此行為作為解雇事由之適法性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利用系統漏洞進行不實打卡的行為,應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故雇主若欲以此事由終止契約,應注意行使權利之期限。
若雇主認為不宜採取立即解雇之措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亦可考慮以預告終止方式處理。
考量員工不實打卡行為可能涉及勞動契約之違反,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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