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告解雇爭議之勞資糾紛

我在公司從業兩年,但是主管不喜歡我,我沒有犯什麼嚴重的錯誤,公司就在上周沒有預告直接把我的業務都移除,不讓我繼續執行職務,應該是要解雇我,我要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公司任職兩年,未有重大違規情事,公司未經預告即移除其所有業務職務,疑似有意進行解僱。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法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案中,雇主未說明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應不符合上述任一要件。

二、勞工終止契約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中,雇主未經預告即移除業務,可能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

若勞工欲依此終止契約,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三、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計算方式為: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保存相關證據,包含被移除業務之書面文件
  • 向公司人資部門提出書面說明要求
  • 製作工作日誌,記錄相關事件
  1. 法律救濟途徑
  •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聘請勞動法律專家協助
  1. 權益保障方式
  • 若確認公司有不當解僱之意圖,可依法主張資遣費
  • 要求公司依法給予預告期間
  • 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爭議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應:

  1. 立即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
  2.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3.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4. 依法主張應有之資遣費及其他相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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