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加班費追討與檢舉程序

公司要求我每天提早到班20分鐘 還有每週只讓我休假一天 過去這一年欠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我可以怎麼請求 另外沒付加班費我可以怎麼像勞動部檢舉公司 他會受怎麼的裁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雇主要求每日提前20分鐘到班
  2. 每週僅給予1天休假
  3. 積欠1年加班費未給付
  4. 當事人欲了解追討程序及檢舉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工時規定違法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日強制提前20分鐘到班應屬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二、休假制度違法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僅給予每週1日休假,應已違反法定休假規定。

三、加班費計算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如下:

  1. 每日提前到班20分鐘部分: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休息日工作部分: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四、雇主可能受罰情形

  1. 違反工時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未給付加班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未依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保存出勤紀錄、班表等相關文件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可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

二、行政申訴

  1.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2. 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尋求協助

三、民事救濟

  1.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2.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追討積欠工資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違反工時規定及積欠加班費情事,建議:

  1. 先行蒐證並保全相關出勤資料
  2. 向雇主提出改善要求
  3. 如未獲改善,可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4. 同時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追討積欠之加班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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