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的員工擅自把業務主管及客戶踢出工作群組,讓客戶對公司產生不信任感,並且也讓公司無法與客戶聯繫,請問我們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雇該名員工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案應可能符合下列事由:
工作規則之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其中應包含「應遵守之紀律」及「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等事項。本案應確認公司工作規則中是否有相關規範。
情節重大之認定 員工的行為應可能構成情節重大: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
考量本案員工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建議公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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