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職中古車行業務2年,剛進公司原本有底薪加抽成,半年後老闆又改成無底薪採抽成、但有規定上下班時間以及休假日、工作內容也是依僱主安排,沒有簽訂過任何合約。請問以這樣模式的業務算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當事人為中古車行業務人員,工作2年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本案應從以下面向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關係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
關於本案之勞動關係認定,考量:
建議應認定為勞動關係而非承攬關係,當事人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雇主應依法履行勞動契約之相關義務,包括投保勞健保及提供法定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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