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底薪業務員勞動關係認定爭議

目前在職中古車行業務2年,剛進公司原本有底薪加抽成,半年後老闆又改成無底薪採抽成、但有規定上下班時間以及休假日、工作內容也是依僱主安排,沒有簽訂過任何合約。請問以這樣模式的業務算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中古車行業務人員,工作2年期間:

  1. 最初有底薪加抽成制
  2. 半年後改為純抽成制,但仍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及休假規定
  3. 工作內容依僱主安排
  4. 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關係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本案應從以下面向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1. 人格從屬性:
  • 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及休假規定
  • 工作內容需依僱主安排
  • 應具有人格從屬性
  1. 經濟從屬性:
  • 原有底薪制度後改為抽成制
  • 工資給付方式之變更不影響勞動關係之本質
  • 應具有經濟從屬性

二、承攬關係之排除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承攬關係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

  1. 工作方式具從屬性:
  • 需依公司規定之時間上下班
  • 工作內容受僱主指揮監督
  • 非自主決定工作方式及時間
  1. 報酬給付方式:
  • 純抽成制仍不影響勞動關係之認定
  • 報酬給付方式之變更不改變從屬關係之本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
  • 向雇主要求補簽書面勞動契約
  • 要求依法投保勞健保
  • 保留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
  1. 如雇主拒絕:
  •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尋求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 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肆、結論

關於本案之勞動關係認定,考量:

  1. 具有固定工作時間及休假規定
  2. 工作內容受僱主指揮監督
  3. 具有人格及經濟從屬性

建議應認定為勞動關係而非承攬關係,當事人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雇主應依法履行勞動契約之相關義務,包括投保勞健保及提供法定勞動條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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