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名員工被資遣,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勞保局的失業給付部分(因為投保工會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但當初是該名員工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這樣合理嗎?且切結書上有寫到:本人離職時相關薪資費用已全數領訖無誤,爾後不得再對公司為任何之他項請求及主張。
本案涉及員工被資遣後,因原投保於工會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爭議。該員工於離職時曾簽署切結書表示已領取全部薪資費用且不再為其他請求及主張。
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本案切結書雖有不得再為其他請求之約定,但若該約定涉及剝奪勞工法定權益,應認定為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據此,若切結書之簽署係出於非自願或受脅迫,該切結書應屬無效。
投保方式為勞工之自主選擇權,員工選擇投保工會應為其意思表示。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義務登記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等必要事項,但對於勞工選擇之投保方式,並無強制改變之權利。
考量本案員工係自願選擇投保工會,且切結書之簽署若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之情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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