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偷喝店內飲料的刑事責任認定

如果是離職員工是否為刑法的竊盜罪?若非離職員工,但於休假期間擅自入店內偷喝飲料,是否構成竊盜罪?或者為業務侵占罪?是否為一罪一罰?因為該名員工有多次偷喝紀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員工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擅自取用店內飲料的行為性質認定,主要爭點為:

  1. 離職員工擅自取用店內飲料是否構成竊盜罪
  2. 在職但休假期間員工擅自取用飲料之罪責認定
  3. 多次犯行之評價

貳、法律分析

一、離職員工部分

離職員工已無權利接觸或管理店內財物,若擅自進入店內取用飲料,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在職但休假期間員工部分

  1. 若員工對店內財物有保管、管理職務,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應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

  2. 若員工對店內財物無保管、管理職務,則其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一罪或數罪之認定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若行為人多次犯行在時間上具有間隔,且各別具有犯意,應依實質競合犯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確認行為人之身分及職務內容,以判斷是否具有對財物之保管、管理權限
  2. 蒐集相關證據,如監視器畫面、進出紀錄等
  3. 若為離職員工之行為,建議依竊盜罪處理
  4. 若為在職員工之行為:
    • 有管理權限者建議依業務侵占罪處理
    • 無管理權限者建議依竊盜罪處理
  5. 建議加強門禁管理及財物保管制度,預防類似情事發生

肆、結論

  1. 考量離職員工擅自取用店內飲料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建議依該條規定處理。
  2. 關於在職但休假期間員工之行為,建議視其是否具有財物保管、管理職務,分別依業務侵占罪或竊盜罪處理。
  3. 多次犯行建議依刑法第50條規定為併合處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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