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竊飲監視存證案

一、 請問已離職員工未經同意自己進入飲料店內泡飲料、喝飲料,未付錢就離開。是否構成刑法的竊盜罪?監視器畫面是否可以成為證據?從他進入到泡飲料、喝飲料至離開皆有拍到畫面,但店裡監視器有某一處是死角。但門口、收銀機及泡飲料的地方是有監視器。這樣畫面是否可以成為充足的提告證據嗎?是否要留整天的監視器畫面?或者只需留存該名員工從進店到離開沒付錢的畫面即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已離職員工未經同意進入飲料店內泡飲料、飲用後未付款離開之案件,需釐清:

  1. 是否構成竊盜罪
  2. 監視器畫面之證據能力及證據保存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1. 竊盜罪構成要件:
  • 行為人未經同意取用店內飲料
  • 未付款即離開,顯示不法所有意圖
  • 飲料屬他人所有之動產

基於上述事實,應可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證據能力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本案監視器畫面:

  1. 完整記錄關鍵過程:
  • 進店畫面
  • 泡飲料過程
  • 離店未付款畫面
  1. 證據價值評估:
  • 雖有死角但不影響關鍵事實之證明
  • 應可作為告訴之證據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存建議:
  • 建議保存完整當日監視器畫面
  • 重點時段畫面應另行備份
  • 製作書面紀錄佐證
  1. 法律程序建議:
  •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規定提出證據調查聲請
  • 準備書面資料說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肆、結論

  1. 關於竊盜罪之成立,建議可依監視器畫面提出告訴。

  2. 考量證據保全需求,建議:

  • 保存完整事發當日監視器畫面
  • 製作關鍵時段畫面備份
  • 蒐集其他輔助證據(如:離職相關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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