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問已離職員工未經同意自己進入飲料店內泡飲料、喝飲料,未付錢就離開。是否構成刑法的竊盜罪?監視器畫面是否可以成為證據?從他進入到泡飲料、喝飲料至離開皆有拍到畫面,但店裡監視器有某一處是死角。但門口、收銀機及泡飲料的地方是有監視器。這樣畫面是否可以成為充足的提告證據嗎?是否要留整天的監視器畫面?或者只需留存該名員工從進店到離開沒付錢的畫面即可?
本案為已離職員工未經同意進入飲料店內泡飲料、飲用後未付款離開之案件,需釐清:
基於上述事實,應可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本案監視器畫面:
關於竊盜罪之成立,建議可依監視器畫面提出告訴。
考量證據保全需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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