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述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建議當事人:
特休日數計算方式:
如有爭議時:
關於特別休假之計算,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要求雇主依實際工作期間比例計算應給予之特休日數,並將未休完之特休日數折算工資給付。如雇主就特休權利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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