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離職時歷年制特休假計算

向公司提離職,但目前的特休為歷年制,請問到職1年不滿2年的員工要如何計算公司應該給予的特休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向公司提出離職
  2. 公司採歷年制特別休假制度
  3. 當事人工作年資為1年以上未滿2年

貳、法律分析

一、特別休假之法定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特別休假。

二、特別休假之排定與調整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述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三、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

    • 確認當年度實際工作期間
    • 依比例計算應有之特休日數
    • 要求公司結算未休完之特休日數並給付工資
  2. 特休日數計算方式:

    • 應按實際工作期間依比例計算
    • 計算公式:7日 × (當年度實際工作日數/365日)
  3. 如有爭議時: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規定,雇主如認為勞工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肆、結論

關於特別休假之計算,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要求雇主依實際工作期間比例計算應給予之特休日數,並將未休完之特休日數折算工資給付。如雇主就特休權利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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