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前解約之勞資爭議

簽了三個月試用合約,結果一個月就被炒了,老闆說不適合就走人,這可以嗎?我能拿回什麼補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雇主簽訂含三個月試用期之勞動契約,於試用一個月後遭雇主以「不適合」為由終止契約。當事人欲確認終止行為之合法性及可請求之補償。

貳、法律分析

一、終止契約之合法性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具備法定事由,其中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以「不適合」為由終止契約,應可能構成本款事由。

  2. 雇主應就「確不能勝任」負舉證責任:

  • 需具體說明不能勝任之事實
  • 單純主觀認定「不適合」尚不足構成法定事由

二、預告期間之要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終止契約應踐行預告程序:

  •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 未依規定預告者,應依同條第3項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 工作未滿一年者,應依比例計給資遣費
  •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參、處理建議

  1. 要求雇主說明:
  • 請雇主具體說明不能勝任之事實
  • 保存相關通知及對話紀錄
  1. 確認應得權益:
  • 預告期間工資
  • 按比例計算之資遣費
  • 其他未結算之工資
  1. 救濟途徑:
  • 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提起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終止契約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建議當事人:

  1. 先向雇主請求說明具體不能勝任事由
  2. 如雇主未踐行預告程序,應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3. 依法請求資遣費及其他未結算之工資
  4. 如雇主拒絕給付,可循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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