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正常工作時間從事主要工作,下班後另有兼職工作。主要工作的雇主要求當事人在兩份工作中擇一,並禁止兼職。當事人質疑雇主是否有權限制其兼職行為。
依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兼職事項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一般勞工兼職權利
雇主限制勞工兼職應符合下列要件:
雇主限制兼職應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本案兼職行為可能涉及勞動契約之履行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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