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委託建設公司興建房屋,需要委建契約範本作為參考依據。本案涉及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承攬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委建契約應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及報酬。
依民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建議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材料供給之責任歸屬。
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應確保工作具備約定品質,且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瑕疵修補機制:
依民法第494條規定,建築物瑕疵非重大時,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495條規定:
依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考量委建契約涉及重大財產權益,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審閱或擬定契約內容,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明確,並降低履約爭議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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