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轉發他人照片,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本案照片之著作權應歸屬於原拍攝者。
本案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著作權侵害之罪應告訴乃論。但如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且符合該條第三款「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者,則不在此限。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建議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同時積極與著作權人溝通協商,以降低可能衍生之法律風險。此外,應建立正確的著作權觀念,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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