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東出租房屋未開立發票或繳納相關稅金,而房客欲提列租金支出列為扣除額之情形,擔心此舉是否會導致房東遭查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房東出租房屋所獲取之租金收入應申報為租賃所得,其計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若房東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
此為房客的法定權利,不因房東是否已申報租金收入而受影響。
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若房東拒絕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房客提列租金支出扣除額係依法行使權利,建議房客可依法申報。惟房東應注意依法申報租金所得,以免日後遭稅務機關查核補稅並處罰。建議雙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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