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上班途中車禍全責申請公傷假爭議

政府機關的臨時人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於交叉路口處,未行至路口中心處,隨即右轉,並且未禮讓行人,致發生車禍受傷,而肇事比例為全責。該臨時人員是否能夠申請公傷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政府機關臨時人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時因未依規定行駛至路口中心處即右轉且未禮讓行人,導致發生車禍受傷,肇事責任為全責。當事人欲申請公傷假。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災害認定之法源依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二、交通違規行為之法律責任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之違反:

  1. 未行至路口中心處即右轉
  2. 未禮讓行人
  3. 肇事責任為全責

三、公傷假認定分析

  1. 雖然事故發生於上下班途中,但當事人之違規行為已逾越正常上下班行為之合理範圍
  2. 事故原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重大過失
  3. 依實務見解,因重大過失所致之傷害,應不宜認定為職業災害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
  • 應依一般傷病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可向勞保局申請一般傷病給付
  • 建議加強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
  1. 建議雇主:
  • 應明確告知無法認定為職業災害之理由
  • 協助辦理一般傷病假相關程序
  • 提供必要之協助與關懷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係因其個人重大過失所致,且違規行為已逾越正常上下班合理範圍,建議不應認定為職業災害,不宜核給公傷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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