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的臨時人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於交叉路口處,未行至路口中心處,隨即右轉,並且未禮讓行人,致發生車禍受傷,而肇事比例為全責。該臨時人員是否能夠申請公傷假?
政府機關臨時人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時因未依規定行駛至路口中心處即右轉且未禮讓行人,導致發生車禍受傷,肇事責任為全責。當事人欲申請公傷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之違反:
考量本案當事人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係因其個人重大過失所致,且違規行為已逾越正常上下班合理範圍,建議不應認定為職業災害,不宜核給公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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