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上班途中車禍全責能否申請公傷假

政府機關公務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於交叉路口處,未行至路口中心處,隨即右轉,並且未禮讓行人,致發生車禍受傷,而肇事比例為全責。該公務員是否能夠申請公傷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公務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因未依規定行駛至路口中心處即右轉且未禮讓行人,致發生車禍受傷,肇事責任為全責。

貳、法律分析

一、公傷假核給之法律依據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致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給予公傷假。

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之認定

  1. 依銓敘部85年11月14日85台中特三字第1382921號函釋,公務人員於上下班必經路線中發生意外事故受傷,原則上可核給公傷假。

  2. 但如因違反交通規則肇致事故,且可歸責於當事人重大過失者,不得核給公傷假。

三、本案具體分析

  1. 時空要件:
  • 事故發生於上班途中,符合上下班必經路線之基本要件
  1. 行為過失:
  • 未行至路口中心處即右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未禮讓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 肇事責任為全責,顯示其違規行為與事故間具直接因果關係

參、處理建議

一、基於以下理由,本案不應核給公傷假:

  1. 當事人違反多項交通規則
  2. 肇事責任為全責
  3. 違規情節已達重大過失程度

二、建議處理方式:

  1. 應以事假或病假方式辦理請假手續
  2. 如當事人對此處分有異議,可依法提起救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公務員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歸責於重大過失,建議不予核給公傷假,應改以事假或病假方式處理。惟仍應視具體個案情形,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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