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公務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於交叉路口處,未行至路口中心處,隨即右轉,並且未禮讓行人,致發生車禍受傷,而肇事比例為全責。該公務員是否能夠申請公傷假?
本案公務員於上班途中騎乘機車,因未依規定行駛至路口中心處即右轉且未禮讓行人,致發生車禍受傷,肇事責任為全責。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致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給予公傷假。
依銓敘部85年11月14日85台中特三字第1382921號函釋,公務人員於上下班必經路線中發生意外事故受傷,原則上可核給公傷假。
但如因違反交通規則肇致事故,且可歸責於當事人重大過失者,不得核給公傷假。
一、基於以下理由,本案不應核給公傷假:
二、建議處理方式:
考量本案公務員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歸責於重大過失,建議不予核給公傷假,應改以事假或病假方式處理。惟仍應視具體個案情形,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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