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母失聯子女無證件就學監護權問題

我媽是外籍配偶 跟我爸一開始有婚姻可是分居之後我媽在外面生了一個小孩 小孩報我爸的戶口 被我爸發現 跑去法院申請離婚以及小孩不是他的 所以法院判離婚 小孩牽出去 小孩一出生(台灣出生)我媽人不見了 小孩目前由我照顧(我是大女兒27歲)小孩目前9歲沒證件也沒辦法讀書該怎麼辦 也想請問 這個小孩在台灣出生有出生證明他還會被遣返回去嗎 小孩出生證明被弄丟了 該怎麼申請媽媽也找不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9歲兒童,在台灣出生
  2. 生母為外籍配偶,生父不詳
  3. 原被登記為前夫之子女,經法院判決否認親子關係
  4. 生母失聯,出生證明遺失
  5. 目前由27歲姊姊照顧,無身分證件無法就學

貳、法律分析

一、國籍認定

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案兒童因生父不詳,生母為外籍人士,無法依第一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國籍。

然而,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六款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若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應可申請歸化。

二、監護權問題

本案兒童目前無親權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姊姊作為利害關係人,應可向法院聲請擔任監護人。

三、遣返問題

因兒童在台灣出生且有人實際照顧,應不致發生遣返問題。但需儘速處理其身分及居留問題。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向原出生醫院申請補發出生證明
  • 由姊姊向法院聲請擔任監護人
  1. 中長期規劃:
  • 依國籍法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
  • 取得國籍後辦理戶籍登記
  • 完成身分登記後即可就學
  1. 其他建議:
  •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與社會福利機構聯繫尋求協助
  •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兒童係在台灣出生,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六款規定,應可循歸化途徑取得國籍。建議先確立監護關係,再依法辦理歸化及戶籍登記,以保障兒童受教育等基本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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