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的狗隻已兩次從車窗跳出咬人,飼主擔心狗隻會被沒收,並表示與狗隻感情深厚。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因狗隻已兩次跳窗咬人,應難以主張已盡相當注意之管束,飼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本案中,狗隻已有兩次攻擊紀錄,應屬具攻擊性寵物。飼主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未妥善關閉車窗),可能違反上述規定。
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寵物管理有相關規範權限。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具危險性犬隻,可能要求飼主進行改善。惟法律並未規定直接沒收寵物,仍應經過行政程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罰鍰,建議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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