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自然人以理財顧問專員名義,向客戶收取諮詢費並提供理財相關資訊服務之合法性問題。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若提供證券投資或交易相關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應:
一般理財諮詢與投資顧問之區別:
業務內容限制
合規建議
風險控管措施
考量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可能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刑事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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