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借錢給廠商,結果廠商沒有錢可以還,所以公公就讓他來公司上班,也付他薪水,然後每個月再從裡面扣款還債。 當初借款總共借了1200萬,有簽本票跟借據,但都是用廠商女兒的名義簽的,這個廠商一直還到2022年就沒有再還款,還剩下600多萬沒有還,想請問本票跟借據是他女兒的名字,一直還到2022年的是廠商本人。 那目前想討錢是可以的嗎,有沒有超過15年規定,該走什麼程序呢?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案本票若已逾三年期限,應已罹於票據法上之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借款債權應適用十五年之一般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廠商持續還款至2022年之行為,應構成債務之承認,時效期間應自最後還款時(2022年)重新起算。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本案廠商本人與其女兒是否成立連帶債務,應視當初借款時之約定而定。
債權追討程序建議:
法律行動建議:
考量本案最後還款時間為2022年,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應重新起算,故借款債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建議債權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具體追討方式及相關法律風險,仍應諮詢執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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