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於行銷活動的侵權爭議

事業單位在行銷活動中提及合作廠商商標文字圖樣是否構成侵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事業單位在行銷活動中使用合作廠商的商標文字及圖樣,需評估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商標使用行為之認定

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事業單位在行銷活動中使用合作廠商商標,應可能構成上述第四款之使用情形。

二、合理使用之判斷

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應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1.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2.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商標之必要者。

三、侵權風險評估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
  2. 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另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事前預防措施
  • 建議與合作廠商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協議
  • 明確約定使用範圍、方式及期限
  • 使用前提供商標使用樣稿予權利人確認
  1. 使用時注意事項
  • 確保使用方式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 避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適當標示商標權歸屬

肆、結論

考量行銷活動中使用合作廠商商標可能涉及商標法第68條之侵權行為,建議:

  1. 事先取得商標權人之明確授權
  2. 確保使用方式符合商標法第36條之合理使用規定
  3. 建立內部商標使用審查機制
  4. 遇有爭議時應立即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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