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祖產(共有土地)分割問題,土地上有他人建造房屋,需釐清在進行土地分割時,是否需先請他人拆除地上物後再進行分割。
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土地與其上房屋雖同為不動產,但可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兩者為獨立之權利客體。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人原則上應有分割請求權。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式應優先由共有人協議決定。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共有人請求,以下列方式分配:
土地分割本身不影響地上物之權利關係,無須先行拆除地上物即可進行分割。地上物所有權人與分割後新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可另行處理。
建議先與共有人協商分割方案:
若無法達成協議:
地上物處理:
關於祖產分割問題,應可直接進行土地分割,無須等待地上物拆除。建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優先透過協議方式進行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再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時應考量地上物現況,以確保分割結果合理可行,地上物處理則可於分割後另行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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